2016-10-20 上海觀察 涂飾商情
以往環境治理效果不理想,是因為違法成本還太低,執法手段還不夠先進和豐富。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可稱為“史上最嚴”的上海地方環保法規,將逆轉“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現象。
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18日,根據公眾投訴等線索,在前期充分排摸調查的基礎上,上海環境執法部門在全市啟動了大規模的集中突擊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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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按日計罰”
跟隨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突擊檢查了位于松江區的某膠粘材料企業,在該企業工廠的二樓,許多涂料桶未經封閉擺放著,向外散發著刺鼻的揮發性有機物。更惡劣的是,工廠二樓門窗洞開,這些污染物直接“竄”到了室外。
企業即使想突擊關窗也來不及了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執法人員向上觀新聞表示,早在10月8日的檢查中,就發現該企業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向其下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擬罰款18萬元,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相關違法行為。可10月18日的復查中,該企業仍未改正。
“我們將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副總隊長周滸表示,首先,該企業拒不改正的行為,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將責令其停產整治;第二,根據《條例》,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被責令改正,卻拒不改正,將啟動“按日計罰”——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擬處罰180萬元(18萬元×10日)。
執法人員現場檢測揮發性有機物
“如果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還是屢教不改,將有更加嚴厲的舉措等待著他們。”周滸介紹說,近30天內,執法人員還將隨時突擊復查該企業。根據《條例》,如果排污單位被環保部門責令限產、停產整治,拒不執行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理外,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即“雙罰制”——既罰企業,又罰責任人。同時,根據《條例》,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作出責令停產整治決定的,供電企業將中止對排污單位供電,這將讓屢教不改的排污企業直接“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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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停產,“雙罰”、停電
此后又跟隨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突擊檢查了青浦區內某從事汽車零部件涂裝的企業。該企業的生產線在涂裝汽車零部件后進行烘干,產生的廢氣十分刺鼻,令人頭暈、作嘔,卻沒有采取有效的收集和處理措施,便無組織排放。為應付監管,該企業還裝模作樣地在生產線上方設置了所謂的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但執法人員順藤摸瓜,發現這些設施有些根本沒開,有些即使開了,能夠收集并處理的廢氣也很有限,沒處理的和“處理過”的廢氣,都通過工廠頂端的排氣口對外排放。
距離工廠不遠處,便是居民住宅 該企業也存在屢教不改的情況。對其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或經營活動,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曾于10月1日前對其罰款10萬元。但10月8日檢查時,發現其尚未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因此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即使如此,該企業還是我行我素,10月18日被執法人員發現仍在違法生產。
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表示,將對其采取“停產治理”、“按日計罰”措施;如果依舊拒不改正,就啟動“雙罰制”、停電等舉措。同時,青浦區環保部門還對該企業違反建設項目環保規定的行為,責令其停止生產,罰款7.5萬元;如果發現拒不停產的,也將實施“按日計罰”
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是否真如企業所說的那樣“管用”?執法人員一檢測通風口就發現端倪
“史上最嚴”逆轉“兩高一低”
“以往環境治理效果不理想,是因為違法成本還太低,執法手段還不夠先進和豐富。”周滸表示,新施行的《條例》可稱為“史上最嚴”的上海地方環保法規,對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按日計罰”、“雙罰制”等新的法律措施,進一步逆轉了“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兩高一低”現象。
比如,對違反建設項目環保規定的行為,原來只能責令停止生產,罰款10萬元以下。如果企業拒不改正,由于環保部門缺少強制手段,難以遏制其違法生產行為。但《條例》規定,對拒不改正的,可以實施“按日計罰”,將違法的“老油條”罰得心驚肉跳,難以東山再起。
《條例》還在新《環保法》的基礎上,擴大了“按日計罰”、“雙罰制”的適用范圍,涉及建設項目、大氣、水、固廢以及輻射領域的違法行為均可適用“按日計罰”追責;對大部分嚴重違法行為且拒不改正的,都規定了停產整治措施。
目前,上海已基本形成了在環境保護上嚴格執法的氛圍。2015年,上海共查處環境違法案件2590件,處罰金額1.73億元,分別同比增長34%和68%。今年前8個月,上海環境違法案件處罰金額已逾1.33億元,又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